方绍伟:许成钢“制度基因论”的文化盲点
方绍伟:许成钢“制度基因论”的文化盲点
最近,许成钢先生的《制度基因:中国制度与极权主义制度的根源》(2024-11)在台大出版社出版,这是他多年来研究新制度经济学和中西方政治史的一个重大成果。随着当代中国崛起第一波震荡的出现及其世界影响的持续,该书的出版必然引起中外各界的较大关注。由于与他的研究领域比较接近(见方绍伟:《持续执政的逻辑:从制度文化发现中国历史》),我计划对他的“制度基因论”进行一个系列分析,本文将集中讨论“制度基因论”的基础逻辑和文化盲点。
按照许成钢的描述,制度基因指的是那些在历史演变过程中反复出现的最基本的制度要素,包括权力结构、产权结构以及可以通过灌输形成的支持这两个结构的社会共识或意识形态;这些基本制度要素会对制度变迁产生一种路径依赖的决定作用,最终导致一个国家走向限政民主或者极权体制。其中,苏式体制的制度基因包括帝制基因、秘密社会基因和东正教基因,而中式体制的制度基因包括帝制基因、秘密社会基因和苏共意识形态基因。
这里,许成钢把社会共识说成制度基因或制度的内容,同时认为事关基本制度问题的社会共识往往涉及文化,而是否称社会共识为文化则不重要。他承认这个定义与诺思的“制度包括正式政法规则和非正式行为规则”的著名定义一致,即认为“制度基因包括产权和政治权力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在社会中的配置,以及与这些密切相关的社会共识”。如此,文化与制度二者有交集,强调文化与强调制度之间可以互不冲突。制度是文化价值观的产物,但制度也可以产生出文化(如基督教成为国教后产生基督教文化,科举制立儒教为核心内容后产生儒教文化)。制度与文化之间有密切相关的部分,但没有简单的因果关系。
显然,只要定义清楚,是否把涉及基本制度的社会共识称之为文化就没那么重要,把涉及基本制度的社会共识称之为制度基因或制度也没问题。但是,信仰、价值观、思维方式、非正式行为规则、社会共识或意识形态,确实都是狭义文化的核心内容。当许成钢把关于基本制度的社会共识当成制度的前提时,他的“制度基因论”实际上已经接近于是一种我所主张的“制度文化组合论”。不同之处是,他强调的是文化中的社会共识部分,而我强调的则是行为规则或博弈论所说的博弈策略部分。
行为规则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反映和落实一种文化的信仰、价值和思维模式的“终端”,它是对导致不同结果的人类社会行为的“终极规定”。信仰、价值观和思维方式都是文化的内涵,但这三者偏向后端,不如行为规则更前端。价值偏好侧重于主体的特质,而行为规则却侧重于能够更准确反映超主体的群体博弈和社会关系的主体间特质;价值可以是个人或群体的价值(信仰和思维方式也类似),但规则却必定只能是群体的规则。更重要的是,行为规则与博弈策略对接,更突出博弈情境及演化博弈的过程和结果。想什么和怎么想确实是文化,但文化的更重大体现是做什么和怎么做。如此,文化和国民性的更本质的差异就是有“可观察行为结果”差异的“行为规则”差异,是“想什么”和“说什么”(愿望的或虚伪的)最终体现为“如何做什么”(实际)的“行为规则”差异。许成钢说文化的定义太多,为避免误解而不使用文化一词,其实这同多数社科学者一样,是没能把握文化要义的体现,特别是没能从博弈论的角度把握文化要义的体现。
社会共识可以是具体价值内容的共识,也可以是超主体行为规则的共识。许成钢从意识形态或关于核心制度的共识定义社会共识,偏离了更加重要的规则共识。规则共识指向的是行为规则在重复博弈中的重复性和稳定性(纳什均衡)。在“一致认同做什么(价值实质)”和“一致认同怎么做(程序规则)”之间,“一致认同怎么做(程序规则)”更能体现文化的核心差异;在考虑了全球化和人类需要的很多共通之处后,“同样的事情做法不同”比“做不同的事情”就更能体现文化的本意,尤其是在前者可能自动包含后者内容的情况下。例如,很多社会都认同搞市场经济(价值实质),这与认同搞计划经济的确实存在文化差异(价值实质),但具体如何搞市场经济(或计划经济)却更典型地体现着不同文化的差异。而且,价值偏好或意识形态往往可变,而行为规则却更加稳定。
按照这个分析,当许成钢说“制度基因包括产权和政治权力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在社会中的配置,以及与这些密切相关的社会共识”时,他对非正式规则重要性的看法,显然不如他对权力配置和社会共识的看法更重大。他似乎没能看到,权力配置和社会共识的形成规则(文化行为规则),不仅一方面更突出了文化规则的差异,而且还在另一方面也自动包含了权力配置和社会共识在实质内容上的差异。例如,在限政与集权之间,限政与集权的差异表面上是政治价值取向的差异,实际上却是关于权力配置的行为规则的差异。不能理解到了这一层,他才会认为“制度与文化之间有密切相关的部分,但没有简单的因果关系”,而在实际上,“单一权威崇拜”的文化行为规则确实决定了集权制度基因的延续。考虑了这个重大的微妙差异之后,我们确实只能说,许成钢版本的“制度文化组合论”仅仅是一种“制度基因论”。
那么,“制度基因论”会导致许成钢的后续分析出现什么偏差吗?是的,这种偏差将主要体现在解释力的局限上,并特别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制度非常重要,但制度的重要不仅体现在核心政法制度本身,而且更主要的是体现在核心政法制度在具体运行中的文化规则特征。这一条是所有制度决定论者的最大盲点。多数政治学者和历史学者在分析后发民主国家的困境时,往往只知道强调个别政治人物(如袁Shi凯)如何破坏制度,却不能看到问题根本不是个别人,甚至也不是冲突的各方,而是所有政治博弈者背后的文化行为规则。单这一条,整个中国近现代史就必须被改写(详见《持续执政的逻辑》)。许成钢对中国体制形成的历史分析自然也因为这一条而进入盲区。
第二,文化行为规则为什么会体现在制度的运行之中呢?这个问题涉及行为规则的稳定性和难变性。随着全球化的推进,文化的变迁被很多学者所强调,但一般学者都忽视了文化中有易变、难变和不变的区别。能变的都会变,但行为规则太难变了。制度可以一夜之间就更改(中国的古今制度和意识形态都有变化),但行为规则却会依然故我,因为它是社会博弈的均衡点,是如何行动的规则共识。世界不会随着全球化而大同,根本的原因就是各国的文化行为规则都不尽相同,即便是规则相似,也会因为情感反应程度和速度的差异而不同。所以,制度类型的差别不是许成钢所说的制度基因导致的,而是一个国家的制度文化组合的特殊性导致的。
第三,对行为规则的敏感与否,还涉及对国家权力结构的细分,其中最主要的是对政道规则与治道规则的区别。许成钢特别强调产权,但他却没有明确产权中最关键的不是对具体财产的产权,而是对政权的产权。他特别强调君主对土地的控制,但对主权的理解仍不到位。政权控制是政道,控制政权的行为规则是政道规则;社会治理是治道,治理社会的行为规则是治道规则。自古以来,中国的政道规则是“暴力压倒血统的政权产权垄断”,正是这个政道规则的不同导致了中国和英国的政治发展的不同。中国朝代之间的通行政道规则是暴力及暴力基础上的权力垄断,朝代之内的通行政道规则是血统和暴力的组合(血统可能被暴力或权威架空)。英国的朝代完全不同,英国政治不能避免暴力,但以血统为基础的“君位崇拜”却一脉相承(日本也类似),这与“君威崇拜”的中国特色的政道规则形成鲜明对比。所以,如果一定要强调社会共识,最大的社会共识就不是具体价值的共识而是政道规则的共识,制度类型的演变是政道规则而不是制度基因的结果(许成钢夸大了英国“大宪章”的制度含义而忽视了“大宪章”背后的政道规则含义,“大宪章”中的制度其实一直没被遵守)。另外,许成钢从“权力分散”谈限政传统,这也有问题。权力分散也可以导致内战而未必能导致限政,英国从内乱不断到最后能走向君主立宪,完全不是一个权力分散的问题,而是一个“君位崇拜”与“限权能力”在特定君主交替时的“偶然中有必然”的问题(详见《持续执政的逻辑》)。
第四,在政治文化传统相近的国家,博弈环境的差异会导致具体行为规则或博弈策略的差异。博弈环境由一个七要素的博弈结构所规定:博弈人数、环境规模、博弈重复度、主体信念、信任关系、信息成本、特殊个性。“七要素博弈结构论”的核心逻辑是:博弈结构决定博弈策略(行为规则),博弈策略决定博弈行为。所以,当我们谈东亚文化的相近时,儒家传统的相近是“书面主义”的陈腐之见,相近“书面文化”背后的博弈规则的不同才是真相所在(详见方绍伟:《西方政体不符合韩国国情吗?》)。只有从“七要素博弈结构论”去分析问题,才能看到中国与日本或韩国政治发展差异的原因,并进一步看到中国与越南差异的原因。这些当然是“制度基因论”所无法触及的,也是他的威权与极权的区分所无法透彻解释的。
第五,“制度文化组合论”不是“制度决定论”,也不是“文化决定论”,制度依然重要,但制度的重要只在文化行为规则的配合下起作用,这特别体现在政道规则支配下的首脑继承和任L期制度上。在这个涉及中国未来政治经济发展的问题上,许成钢的“制度基因论”只看治道不看政道,只强调“中国特色的区域管理”以及这个制度如何使得中国的改革开放获得经济快速发展,显然是文不对题的老生常谈。治道的重要性只有在政道不是问题时才能显现出来,否则你就无法解释当下经济的波动。政道规则涉及首要的政权产权,治道规则涉及次要的具体产权,具体产权屡屡出问题,当然是因为“连你都是我的,谈什么你的财产是你的?”缺乏这个层次的理解,就必然对“新制度基因”在未来博弈中的作用产生幻觉。
(方绍伟先生系旅美制度学者、社科学术批评家,著有《持续执政的逻辑:从制度文化发现中国历史》《中国不一样》等书,另有《经济学的观念冲突》《经济增长的理论突破》即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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